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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等六人诉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纠纷案


法律小贴士

01 案情简介

本案原告曾某某等六人,被告某市人民政府。

本案背景:原告曾某某等六人是某市陈家沟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地,并在该土地上建有房屋,坐落于某市陈家沟村七组门牌342号,且该房屋长期用于商业出租,有固定的盈利。2022年,政府因“东坝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开展征迁,原告的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2年11月4日,某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委托陕西某土地房地产估价测绘有限公司对曾某某所有房屋进行测绘,并分别出具一份《房产测绘报告书》。2022年11月21日,政府向曾某某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汉政字[2022]167号),该决定书内容称对曾某某户位于某市新城街道南门社区七组的房屋实施依法征收,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然而,曾某某所有房屋长期用于商业出租,每年均有可观收益,而政府仅给与曾某某置换一套面积为103.66平方米的房屋,使曾某某损失巨大,故双方至此就补偿事宜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提起本案的目的是希望以打促谈,希望政府能以地方百姓的利益为重,依法合理拆迁、公平补偿,妥善解决原告的征收与补偿问题,切实做到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02 律师策略

代理意见主要为:

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的补偿标准过低,严重降低了原告的原有生活水平, 严重违反了公平合理、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

二、《征收补偿决定》中产权调换房屋实际情况未经合法评估程序确定;

三、某市政府未保障原告依法享有的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四、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原告户合法建筑面积仅为103.66m²,与事实严重不符。

03 案件结果

1.撤销被告某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21日对原告曾某某户作出的汉政字[2022]167号《某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市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文书】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陕71行初303号行政判决书

04 办案心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某市政府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合法。因此主要举证责任在于作为征收方的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方应依法将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另外,在未能就补偿事宜与被征收方达成一致意见时,征收方依法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应保障原告依法享有的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即在告知被征收方于限定期限内在货币化安置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中选择一种方式,而被征收方未选择的情况下,征收方不能径行推定被征收方选择产权调换或是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方式。

【结语和建议】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征收与补偿问题比较普遍,公民往往会因补偿事宜不合法、不合理而未能与政府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而一旦出现此等纠纷,公民在行政诉讼中举证困难。因此,对于政府出具的补偿价及其低下的情况,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核实其征收补偿安置的合法性,我方会建议当事人向政府及其部门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便获取相关信息,查清案情及更好地应对庭审中出现的种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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