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案例
法律小贴士
01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京一家人世代居住于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清水河村,在此拥有一处合法的宅基地,并建起了房屋,用于生产和生活。2022年3月31日,定州市北城区清水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原告房屋上张贴了《定州市北城区清水河社区居民委员会关于收回刘占京宅基地使用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内容主要为:收回原告位于清水河社区旧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腾空该宅基地上的建筑物交由被告拆除,选择产权调换。若逾期不来办理,视为同意按照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且视为补偿到位。因原告与被告就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2022年4月27日,被告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带领众多人员将原告的房屋院墙、门楼全部拆除,损毁,导致原告个人财产损失惨重,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中贯律师罗永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律师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具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 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03 案件结果
本案被拆除房屋坐落土地系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具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被告实施的拆除行为属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程序、执行依据均有法律明确规定。被告并无强制拆除房屋的职权,无强制拆除房屋的合法依据,未遵循强制拆除房屋的法定程序。故对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确认被告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04 办案心得
鉴于本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建议原告进一步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要求被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建议原告与专业律师团队合作,收集更多的证据材料,以便在后续的索赔程序中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建议原告积极配合律师和有关部门,确保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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