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案例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拆除房屋不予补偿十几年,罗永波律师代理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判决限期作出行政处理!


法律小贴士

01 案情简介

原告是银川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隆湖区场部村村民,在本村有一处面积为883.40平方米的宅基地,并在此建有多栋房屋用作商铺对外经营。2008年,因政府以“浴山潭大街道路建设用地”为名,原告宅基地其中的405.75平方米面积被纳入征地红线范围内。2009年11月份,在未与原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政府暴力拆除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并强行将原告的宅基地及房屋予以征收。然自2009年始直至今日,政府都未就征迁一事给与原告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即使原告积极欲与其协商解决此事,政府也未给与任何相当的回应。现因政府拒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严重侵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委托中贯律师罗永波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2 律师策略

2009年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 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 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03 案件结果

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在未得到安置补偿的情况下房屋及附着物已被拆除,原告具有要求大武口区政府对其进行相应补偿的权利主体资格,原告已经向大武口区政府提出要求其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的申请,大武口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原告的申请依法作出处理,故原告要求大武口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即使刘世军申请所涉及的项目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大武口区政府应在合法、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通过协商或依法作出决定等方式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大武口区政府关于无法在短时间内作出结论、已于2023年10月15日向原告邮寄了《关于刘世军请求征收补偿安置申请答复延期答复告知书》,法院此时裁判时机并不成熟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责令被告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针对原告提出的《请求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依法作出处理。

04 办案心得

征收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被征收人自身权益收到侵害时,务必要及时高举法律武器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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