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案例
法律小贴士
01 案情简介
原告是河南省浚县新镇镇淇门西街村村民,在本村拥有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并在此建造一合法房屋,坐落于河南省浚县新镇镇淇门西街村,原告对其拥有合法所有权。2022年6月1日,因“孔子足迹的文化广场及村委会新址”的修建,在没有向原告及家人送达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告镇政府委托第三人村委会强行将原告宅基地上的房屋、院墙、门楼全部拆除,损毁,导致原告个人财产损失惨重。其行为不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罗律师予以代理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法院未对本案进行实体审查直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况下,原告委托罗律师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02 律师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诉讼》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诉讼》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03 案件结果
罗律师认为,一审裁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1.案涉文化广场项目的建设包括拆除李清勤的房屋与镇政府有直接关联,强制拆除案涉房屋系新镇政府实施的政府行为。一审法院仅在一名法官的组织下进行了证据交换,并未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实质审理的情况下,直接对本案作出认定及裁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诉讼》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诉讼》第八条之规定,剥夺了上诉人的辩论权利,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新镇政府答辩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正确,李清勤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淇门西街村委会拆除案涉房屋系新镇政府授权。二、一审程序合法。原审法院在经过双方的证据 交换后,发现李清勤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淇门西街村委会的活动 经过新镇政府的授权,进而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是合法的。原审第三人淇门西街村委会述称:一、淇门西街村委会没有 实施强拆行为,新镇政府也没有委托淇门西街村委会实施强拆行为,李清勤所述强拆行为不存在。二、李某勤上诉称一审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基于工作实际需要,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在符合上位法规定前提下,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建设项目和补偿事项,并可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 解决补偿安置问题;但在未经协商一致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等方式则涉嫌违法。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确由淇门西街村委会组织人员拆除,拆除房屋费用由淇门西街村委会支付。淇门西街村委会称拆除房屋系接受了李某勤的委托,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李某勤在诉讼中明确予以否认,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勤系与村委会协商一致自愿拆除房屋。相反,李某勤为证明案涉房屋与村集体公益建设存在关联性,提供了通话录音等证据。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应进行实体审查,以确定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及合法性问题,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故裁定:一、撤销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4)豫0621行初7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04 办案心得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对于法院对案件未进行实体审查,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获得公正的裁判,从而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的情形,当事人一定要尽早通过诉讼手段进行救济,也可以向专业的律师求助,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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