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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贴士
01 案情简介
卢成宝等118位申请人原是平阳县闹村乡黄坑村村民。1986年,政府以“平阳县黄坑水库电站工程建设”项目为名开展征地,将申请人耕种的共100多亩水田纳入征收范围。
1987年11月3日,平阳县人民政府下发《批转“关于黄坑水库电站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和移民等政策处理的报告”的通知》(平政发[1987]187号),报告中明确承诺:“当地政府应在库区下游溪滩造田以偿还库区部分耕地,并按偿还耕地的面积相应扣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据此,当地政府应在库区下游溪滩造田以履行偿还库区部分耕地的承诺。然而至今30多年过去了,这一承诺始终未能兑现。
2023年11月22日,申请人向平阳县人民政府邮寄《请求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书》,要求履行造田承诺。
2024年2月18日,平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请求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书>的答复》,该答复称“黄坑水库移民户今后生活困难和生产发展等已通过转向资金解决”,对造田诉求不予支持。申请人不服该答复,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温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撤销上述《答复》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2024年11月25日,平阳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关于<请求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书>的答复》,其内容称:“部分申请人与申请事项不具有利害关系”“本机关已经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法,委托北京中贯律师事务所罗永波律师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02 律师策略
本案依据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实施日期:2007-08-01)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日期:1999-10-01)》(2023年修订后为第十一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日期:2024-01-01)》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违反法定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03 案件结果
复议决定
复议庭审中,平阳县政府答辩主张包括:
(一)部分申请人与复议请求事项不具有利害关系;
(二)被申请人对黄坑水库征地移民已经履行了补偿安置职责;
(三)申请人复议的请求事项与原《请求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书》不一致,超出原申请的部分不应当在本次复议中进行处理;
(四)申请人无权主张返还耕地给个人,申请人若要求将耕地“返还至黄坑大队”,应当由村集体进行主张,而非申请人;
(五)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超过了复议期限。
罗永波主任认为:
首先,被申请人与本案具有厉害关系,本案是库区移民土地补偿安置纠纷,本案的申请人为被征地移民,申请人的100亩水田已经被水库淹没,申请人因水库建设失去来意生存的土地,按照当时的政策及补偿方案有权要求溪滩改田100亩进行补偿,申请人迁居到外地恰恰说明申请人是因水库建设需要被安置的移民,不能因申请人迁居以谋生计,就认定申请人放弃了要求补偿的权利。
其次,被申请人依法负有“在平阳县黄坑水库库区下游溪滩造田100亩”的法定职责。1987年11月3日,平阳县人民政府下发《批转“关于黄坑水库电站工程建设征用土地和移民等政策处理的报告”的通知》(平政发[1987]187号),报告中明确承诺:“当地政府应在库区下游溪滩造田以偿还库区部分耕地,并按偿还耕地的面积相应扣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另有平阳县黄坑水库电站工程建设指挥部和平阳县苍南乡人民政府共同制作向平阳县人民政府要求批复的《要求溪滩造田补助费的报告》,以及浙江省平阳县水利电力局文件《关于要求溪滩造田补助经费的报告》(平水电字[1987]第101号)均称政府已拟定在黄坑水库下游乡所在地的西洋村进行溪滩还田,并作好了溪滩还田和建设新村的规划。对此,平阳县人民政府于1988年1月7日作出《抄告单》(平政办抄[1988]01号),同意拨出造田补助经费,并要求苍南乡人民政府于1988年11月前达到验收100亩。
再次,平阳县政府在《答复》中称“本机关已经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仅剩两期共计十万元因时间未到还未履行”与事实严重不符,申请人水田被淹同时没有收到补偿款均为事实,有权要求被申请人兑现溪滩改田的承诺。
最后,平阳县政府做出的答复称“黄坑水库移民户今后生活困难和生产发展等已通过转向资金解决”与事实严重不符。此项资金为2010年水库加高部分的政策处理款,而非100亩水田的补偿款。平阳县政府的意见实属张冠李戴,偷换概念。
行政复议结果
综上,温州市人民政府采纳罗永波律师的意见,依法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温政复〔2025〕2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平阳县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的《关于<请求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书>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书》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04 办案心得
罗永波主任建议:
1、政府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的行政法律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承诺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切实履行。
2、历史遗留问题不应被忽视:
对于历史遗留的行政补偿等问题,公民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涉及多年历史遗留问题的行政争议,专业律师的参与能够帮助梳理事实、厘清法律关系,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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