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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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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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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征地拆迁是其中不可避免的重要环节,为了减轻法院的工作量,新增了复议前置的情形,比如:信息公开申请未答复,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后才可以提起诉讼,若直接提起行政复议,会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还有就是被征收人怕得罪政府,不想提起行政诉讼,觉得这样会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比如:政府愿意调解,后期因起诉导致不愿调解等顾虑,再者说先走行政复议,也方便被征收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证据。
       我们要确定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第一,应先确定被告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要确定哪个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被征收人在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自己合法享有的权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被征收人可以任意选择管辖法院。在律师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可能会担心当地法官偏袒政府,选择外审法院立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应当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被征收人完全没有必要产生这种无端的担忧。相反,被征收人应该积极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